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液化石油气钢瓶小常识

稿件来源:综合业务部     2018-06-01

1.按照GB5842-86《液化石油气钢瓶》(已于1996年10月1日废止)规定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(即“螺丝瓶”),因护罩采取螺丝连接方式而可以拆卸,钢瓶的制造许可证编号、钢瓶编号、制造年月等原始制造信息基本上在使用环节中丢失,已不能确保“螺丝瓶”的安全状况。对此,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已严令停止检验、停止使用和一律作报废处理,广大老百姓应自觉抵制使用“螺丝瓶”。

2.按照GB5842-1996《液化石油气钢瓶》和GB15380-2001《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》(GB5842-1996及GB15380-2001于2007年2月1日由GB5842-2006替代)规定制造的钢瓶,从出厂之日起,使用年限为15年,15年后予以报废并且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。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周期按照《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》(GB 8334-2011)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。(1)对在用的YSP118和YSP118-Ⅱ型钢瓶,自制造日期起每3年检验一次;其余型号钢瓶自制造日期起至第三次检验周期均为4年,第三次检验的有效期为3年。(2)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、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,应提前检验。(3)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钢瓶,启用前应重新进行检验。

3.按照GB5842-2006《液化石油气钢瓶》(2007年2月1日实施)规定制造的钢瓶,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《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(TSG R0006-2014)中的相关规定,液化石油气钢瓶需每4年检验一次。对设计使用期限为8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,允许在进行安全评定后延长使用期,使用期只能延长一次,且延长使用期不得超过钢瓶的一个检验周期。